2021年1月1日,我國正式開啟民法典時代。民法典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信息時代的新發展和中華傳統文化有機結合,體現出鮮明的人民特色、中國特色和時代特色。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黨中央著眼于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長遠考慮,作為一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基礎性法律,民法典既是法治中國的有機組成部分,又是法治中國邁入新時期的重要保障。
系統保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民法典是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規定了民事主體廣泛的人身財產權益;突出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規定了民事主體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廣泛的人格權益;民法典聚焦民生發展,規定了民事主體物權、債權、繼承權等重要的財產權利。從孕育到死亡,民法典保護生命的全過程,還擴展及于胎兒和死者人格利益;從人身到財產,民法典全方位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從自然人、法人到非法人組織,民法典對于各類民事主體提供平等保護。民法典構建系統民事權利體系,為人的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制保障,民法典的實施顯著提升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獲得感,從制度上保障了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權益。
助力國家提升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民法是私權文化的載體,通過確立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則,既劃定了民事主體自主自治的領域,又確定了意思自治所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愿從事民事活動,自主決定民事關系的內容及其設立、變更和終止,自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講誠信、守信用,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在私權行使的領域,除非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并經由法定程序,公權力不得介入。作為基礎性法律,民法典通過設定民事權利行使規則,劃定了公權力行使的邊界和公權力例外介入民事領域所應遵循的原則,構建了公權力與私權利行使和運行的基本規則,為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及實施有限的國家干預提供了準則,為持續優化國家治理方式,實現國家治理方式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奠定了基礎。
助推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作為民商事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體例,確立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規范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保護民商事主體開辦公司、進行投融資和從事生產生活的權利;重視公私財產的平等保護,基于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現實國情,確立了以土地公有為特征,動產和不動產多元所有和利用的資源歸屬與利用制度;著力于實現物盡其用,構建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等財產利用制度;規范合同的訂立、效力和履行,保護誠實守信的行為,否定惡意串通、違背公序良俗行為的效力,為交易活動和資源流通提供了依據。民法典還通過增加特別法人的規定,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地位,為推動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實現鄉村振興注入活力;通過承認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保理等具有擔保功能的協議的擔保功能,放寬擔保財產范圍,拓寬融資途徑,有效降低了商事活動成本,提升商事活動效率。
護航人民群眾向往美好生活的現實需求。民法典傳承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構建了井然有序的日常生活基本準則。在婚姻家庭方面,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倡導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構建相互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的和睦夫妻關系和敬老愛幼,互相幫助,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在經濟活動方面,強調契約精神,倡導講誠信、守信用、恪守承諾、不欺不詐的交易倫理,否定背信棄義行為的效力,構建有約必守、合作共贏的經濟關系。在社會交往方面,通過明確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時的責任承擔,達到追責行為人、預防亂扔亂拋行為,分散社會交往風險,保護人民群眾頭頂上的安全之目的;完善無因管理條款,弘揚見義勇為的行為,讓人做好事不再為難,解決了人民群眾面臨的“救不救”“扶不扶”難題。在人居環境方面,確立綠色原則和環境侵權責任,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構建起民事行為的生態倫理規則,為留住綠水青山,實現中華民族整體和長遠利益,構建宜居生態環境打下了制度之基。(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民建廣東省委會副主委,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來源:人民政協報